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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客户端】
宋桂芳 ,女,生于1918年3月5日,于2012年1月7日在成都市因病去世 ,其配偶高智堂死于1992年12月。宋桂芳与高智堂系再婚夫妻,双方父母均先于其二人死亡。宋桂芳再婚前育有一个子女,是高之生;高智堂再婚前育有五个子女 ,分别为高长清、高荣生 、高富生、高贵生、高长云 。两人在婚后又生育了四个子女,分别是高随生 、高阳生、高梦生、高平芳。十个子女中,高贵生 、高长云、高随生、高阳生 、高梦生、高平芳健在;高之生死于2007年3月8日,其配偶刘彩云和子女高顺利、高顺珍 、高顺康健在;高长清死于2003年2月21日 ,其配偶孙林死于1963年9月9日,留有子女孙家鑫、孙家安;高荣生死于2008年2月27日,其配偶潘美琳死于2012年4月6日去世 ,其子女有高顺建、高顺蓉、高顺文 、高顺刚,其中高顺刚死于2011年9月25日,高顺刚留有配偶李维香和儿子高翔;高富生死于2007年11月4日 ,其配偶王芳死于1998年11月22日,高富生留有两个子女,分别是女儿高顺玉、儿子高顺明。涉及该案的当事人信息及关系基本水落石出 。
涉案人员关系如图:
图例: 为死亡人员
XXX1上标为死亡人员之间相对死亡顺序
二、本案继承关系梳理与应对
提出继承权公证申请的三个案件的被继承人是宋桂芳 、高之生、高富生。对于不同被继承人的案件 ,其发生继承的关系是不同的,需要区分讨论。
宋桂芳一案,宋桂芳生前未留有遗嘱亦未签订任何遗赠扶养协议 ,依照法定继承程序,宋桂芳的遗产由其父母、配偶 、子女继承,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宋桂芳的父母先于宋桂芳去世 ,具体时间不详,配偶高智堂死于1992年,子女中宋桂芳的亲生子女高随生、高阳生、高梦生 、高平芳健在 ,高之生死于2007年,继子女中高贵生、高长云健在,高长清、高荣生 、高富生分别于2003年、2008年、2007年死亡 。综上 ,根据《继承法》法定继承规则,基于宋桂芳的子女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导致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在宋桂芳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前提下 ,宋桂芳的十个子女享有对宋桂芳遗产的继承权,而其中四个子女均先于宋桂芳死亡,那么此四项已故子女的份额发生代位继承 ,即分别由高长清的子女(高智堂之外孙)孙家鑫、孙家安,高荣生的子女(高智堂之孙)高顺建 、高顺蓉、高顺文、高顺刚的子女(高智堂之曾孙)高翔,高之生的子女(高智堂之孙)高顺利 、高顺珍、高顺康,高富生的子女(高智堂之孙)高顺明、高顺玉继承相应份额。
高之生继承案 ,高之生系宋桂芳再婚前所生子女,经过审核调查,其配偶刘彩云和子女高顺利 、高顺珍、高顺康都是合法的继承人 ,而其先于母亲宋桂芳死亡,所以宋桂芳也是高之生的继承人之一,而宋桂芳后来死亡 ,则宋桂芳应继承的份额发生转继承,由被继承人宋桂芳的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相应份额。而此时,此份额的继承程序就与宋桂芳一案的继承程序一致 。同理 ,高富生的配偶、父亲先于高富生去世,母亲宋桂芳晚于高富生去世,高富生的遗产应由高富生的子女高顺明 、高顺玉以及母亲宋桂芳继承 ,宋桂芳的份额依照宋桂芳继承案的规则继承。
本案中,高之生、高富生先于宋桂芳死亡,高之生、高富生的直系晚辈血亲对其从宋桂芳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分别享有代位继承权。同时由于宋桂芳在高之生 、高富生死亡后、继承发生前死亡,宋桂芳生前又未表示放弃 ,宋桂芳原应从二人处继承的遗产份额发生转继承。
虽然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皆为普通继承程序中的特殊情形,但两者存在实质上的区别,代位继承是本继承程序中的特殊规则 ,而转继承是本继承外另一继承关系的一般规则 。所以在继承公证案件受理时,最恰当合理的是以最优先顺位范围内的继承人作为继承公证申请人。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形时,代位继承人代替原法定顺序继承人作为本案的申请人。存在转继承情形时 ,若转继承人主张继承,则以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本案遗产份额为遗产,以被转继承人作为新的被继承人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若转继承人放弃继承 ,那么本案遗产将在法定最优先顺序范围内继承分配完毕,转继承人就无需另行办理申请手续,只需在本案中签署确认遗产放弃声明即可。
三、案件核心难点
本案是涉及19个当事人的继承案件 ,其中含括了法定顺序继承规则、代位继承规则和转继承规则,案情比较复杂。
案件的第一个核心难点就是界定宋桂芳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而三个案件中都存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依据《继承法》第十条,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的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的扶养包括抚养和赡养两层含义,并无疑问。然而对于形成扶养关系的条件是构成单向的抚养或赡养关系即可,还是需要构成双向的抚养和赡养关系 ,业界有不同的看法 。但从《继承法》第七条 、第十三条来看,未履行扶养义务的并不必然丧失继承权,所以单向的扶养关系即可形成继承权。[1]据当事人讲述 ,宋桂芳的继子女在其与高智堂再婚时部分已成年,部分未成年。实践中认定继子女继承权最直接的标准就是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依照单向扶养关系标准 ,就可以直接认定继子女有继承权 。而这一层面的认定关键点就落在确定宋桂芳与高智堂的再婚时间。当事人表示宋桂芳的再婚情况已无相关资料证明,宋桂芳与高智堂系民国初期生人,年代也确实久远 ,无直接证明材料在情理之中。我处工作人员在与高阳生交谈中得知高家有一份家谱,当中可能记载了高智堂的再婚时间,但目前尚未提供给工作人员。如果确实没有记载,目前只能将宋桂芳的再婚时间缩小到高智堂再婚前最小子女的出生日期与再婚后两人所生最年长子女出生日期之间 ,再向社区街道办和社会保障单位尝试调查能证明宋桂芳再婚时间的证据 。如果能够确定再婚时间,那么就能确定再婚时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倘若已经成年 ,那么要考察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期间就需要收集当事人为赡养继父母所做付出的证明,并向了解情况的无血缘姻亲关系的人调查核实。但归根结底 ,这种区分适用必须以查实宋桂芳的再婚时间为前提,即如果高智堂与宋桂芳再婚时,双方先前所扶养子女皆未成年 ,那么高长清等继子女就分别与继父母高智堂、宋桂芳形成扶养关系。如果确实无法查实,只能以继子女是否尽到赡养义务为标准 。如果当事人对是否赡养老人的事实有争议,那么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一个核心问题是丧偶儿媳的继承身份的问题。高荣生是宋桂芳的继子 ,并且通过目前的了解,高荣生夫妇生前都对宋桂芳照顾有加,进行了充分赡养 。高荣生先于宋桂芳死亡,其应继承份适用代位继承规则发生继承 ,而高荣生的配偶、宋桂芳的儿媳潘美琳后于宋桂芳死亡,若认定潘美琳尽到主要赡养义务,那么其也是有资格与宋桂芳其他子女一样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宋桂芳的遗产 ,[2]并且不影响其子女高顺建 、高顺蓉、高顺文、高顺刚代位继承高荣生的份额。[3]《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 、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此规定为丧偶儿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设定了三个适用要素 ,第一个是“对公、婆”,第二个是“丧偶儿媳”,第三个则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其一 ,“对公、婆”可以理解为对公公和婆婆或者是对公公或婆婆,在儿媳同时照顾公婆的情况下,这一要素的适用并无难题 ,但假设在儿媳照顾老人时,公公已经去世,儿媳确实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那么丧偶儿媳是否有权利继承公公的遗产?最高院关于适用继承法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该情形做出明确说明 。笔者认为丧偶儿媳对于公婆的继承权继承对象取决于丧偶儿媳与公婆形成的赡养关系 ,对公婆构成赡养且该赡养为主要赡养关系时,儿媳对赡养对象享有继承权。在前面假设的情形中,儿媳与已逝的公公未形成实际的赡养关系 ,所以儿媳应当只对婆婆享有继承权。其二,“丧偶儿媳”之要素,表面上的意思是儿媳丧偶才能取得资格 ,笔者认为还有一层含义为丧偶是评价民事主体行为是否符合《继承法》第十二条的时间起点 。即儿媳丧偶前是否照顾公婆在所不问,丧偶后对公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即可。换言之,丧偶前对公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丧偶后未尽到赡养义务,甚至不为主要赡养义务,同样认定为不符合第十二条所要求的条件。其三 ,“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这个要素通俗易懂,就是丧偶儿媳须为老人的主要赡养人,判断是否是主要赡养人最直接有效的标准就是看丧偶儿媳是否和老人一起生活。其实该条法律的立法目的就在于对像亲生儿女那样照顾公婆的儿媳进行补偿和鼓励 ,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 。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和平等原则,如果潘美琳符合继承条件,其享有的是继承权而不是应继承之份额 ,而潘美琳所享有的继承权与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平等。继承权与继承份额的区别在于继承份额是基于特殊身份所享有的预期利益,而当特殊身份的主体消灭时,此资格随即消灭 ,也就是说潘美琳如果享有的是继承份额,此预期利益在潘美琳死亡时即消灭,不会发生转移。但当潘美琳享有的是继承权时 ,潘美琳死后该继承权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应发生移转,即产生转继承 。
该案中,我处工作人员对于潘美琳继承资格的认定即可从以上三个方面入手 ,运用排除的方法,由易及难的搜集排除的证据,相对更为容易得出结论。如果潘美琳是宋桂芳的主要赡养人,符合继承的条件 ,那么还需考察潘美琳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其应继承的份额则作为新的继承标的另行处理。
继承案历来是民事案件中的难点,因为此类案件牵扯着不同家庭的生活状况 ,还案件背后还可能隐藏着不同的目的和人性 。继承案例的重点就是搞清查实继承人与被继承人 、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这也是处理继承案件的难点。宋桂芳家庭产生上述三个继承案件基本上涵盖了继承程序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形。法律工作者在处理继承案件时一方面要严格谨慎,坚决杜绝“打擦边球”、“靠运气”的蒙混事实的行为 ,另一方面要在处理案件的实践中,以法律与公证规则为依据,不断发现处理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改进点 ,推动案件受理程序的进一步规范与完善 。此外,继承规则的适用是关系到民生的重要问题,继承的标的或许并非多么巨大 ,但法律事实是否查实,规则运用是否得当,之间决定了继承法价值的实现与否,引导着百姓对法律和法律工作者的评价 ,甚至对法律的权威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双面作用。在我国,法律法规说到底是为广大人民服务的,执法为民 、服务大局有机统一于依法治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实现法律价值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是继承案件对法律工作者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遵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出路 。
以人为本 ,公证之音方可长鸣。
(zaizhibaidu)
有关法律的身边事件
消费者维权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
隐瞒信息误导消费者:?
2017年初,消费者荆某、陈某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汽车与该公司发生争议。经查,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本属免费办理的业务交由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为办理 ,收取消费者垫款服务费计22201元。
西安市工商局灞桥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定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供服务中,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
点评:汽车销售服务纠纷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消费者在遇到问题 ,不能得到经销商和厂商回应时,可以通过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案例二?
冒用“苹果 ”商标经营:?
2017年初,消费者赵某在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苹果电脑1台 ,后在处理售后服务问题中发现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行为。经查,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苹果”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将““苹果”商标作为经营标志和宣传使用 ,违法经营额计34038元 。
西安市工商局碑林分局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并作出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案例三?
经营者不享有单方解释权:
2017年4月,高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 ,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张贴的店堂告示上含有“以上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属某商贸有限公司 ”话语,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店堂告示的 ,不得“规定? 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案例四?
利用格式条款强制消费:
2017年7月,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消费者马某购买汽车过程中,利用格式条款 ,强制马某购买其指定的价值7000元的装饰材料及服务,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中获利3500元 。
西安市工商局双生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认定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强制消费行为 ,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对于经营者强制消费 、变相强制消费和添加不合理条件的经营行为 ,应拒绝交易。已经达成交易的,应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案例五?
不兑现返现奖励承诺:
2017年6月份,浙江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西安市工商局阎良分局转交案件线索 ,反映天猫店铺某专卖店在上一年“双11”促销奶粉期间,不兑现返现奖励承诺问题。经查,该专卖店承诺“双11当天付款最高前30名奖励3000元-100元不等的现金”。
但在兑付奖励时仅对前15名消费者兑现承诺。在未征得其余15名获奖消费者同意情况下,改用店铺积分进行奖励 。最终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时,要认真甄别 ,保留相关票据。在经营者不兑现承诺时,要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
案例六?
价格信息误导消费者:
2017年2月9日,山西游客赵某在临潼旅游期间 ,在某土特产店购买了价值6468元的中药材“铁皮石斛 ”,后感觉“铁皮石斛”价格太高,通过“12315”投诉举报电话向西安市工商局临潼分局进行投诉。
经查 ,该土特产店销售人员销售时故意未将“铁皮石斛 ”价格说清楚,导致赵某将“每克10元”的价格误认为是“每根10元”,购买600多克 ,并将“铁皮石斛 ”打成粉状,付款6468元。
西安市工商局临潼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土特产店故意不说清楚所提供的商品价格的行为,属于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行为 ,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 。
案例七
马铃薯生长异常农户受损:
2017年,兰陵县种植户张先生从经销商张某处购买土豆种7000公斤 ,2月中旬起垄覆膜种植于11个地块计49.3亩。4月27日起,该品种生长开始出现异常,遂找经销商协商。
种植户认为是土豆种质量问题 ,经销商认为是种植过程消毒不彻底,双方争执不下,协商陷入僵局 。2017年5月 ,种植户拨打12315投诉电话,要求经销商赔偿经济损失。
兰陵县工商局、消协协调农业部门出具了鉴定报告。经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经销商赔偿种植户损失43000元 。
案例八
天价内衣无效果:
蒙阴县消费者李女士于2017年3月份,在蒙阴县某化妆品店花17460元购买两套“梵依漫”美体内衣,穿着后发现没有其商家所说的宣传效果,要求退货。
经调查 ,消费者李女士反映情况属实,商家确实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问题。经调解,商家认识到错误并同意为李女士退货 ,将李女士消费的17460元退还。
法律案例与新闻案例
有关法律的身边事件,举两个例子供参考:
案例一:中考前一天,五名社会青年冲进某校初三(3)班教室殴打初三学生林某 ,林某情急之中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社会青年,其一名社会青年冲过去殴打林某时被划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以林某携带管制刀具 ,对其进行了拘留。其家长承担也事赔偿责任。
案例二:某中学生林某因与同年级同学钟某发生矛盾后斗殴,当晚8时许钟某纠集同学挟持林某到校外一小巷内,将林某打倒在地 。后来林某起身掏出水果刀 ,对其中的王某等人乱刺后逃离现场,王某被刺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1月17日,法院以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四年。
汶川大地震使大量民房倒塌,沦为废墟 。尽快建立产权属于自己 、看起来悦目、住起来舒心的房子,是许多灾民发自内心的渴盼。但灾民们要切记 ,为确保建房事项进展顺利,一定要依法行事,切莫闯法律红灯。
红灯一:建房地址与重建规划不符
案例:老周的村子处于地震中心 ,完全被震垮 。由于他家经济条件尚可,有一定积蓄,他不想给政府添太多麻烦 ,在清理完废墟后,正计划自力更生,在原地修建自家房屋。村支书获悉后 ,提醒他说:“我们村受‘5·12’大地震的破坏,山体滑坡严重,地质条件特殊,生态脆弱 ,是否整体搬迁,还有待上级的恢复重建规划确定呢。”老周顿时恍然大悟:如果自己辛辛苦苦重建了住房,到时比较详细的重建规划出来了 ,结果是此处不适宜建房,原来的住户必须全部搬走,那么 ,新建的住房自然要闲置,岂不是吃了大亏?于是,他决定等当地重建规划出台了再作谋划 。
点评:地震灾后的恢复重建规划 ,主要包括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 、城乡住房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它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作出安排。 ”而且 ,其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还进一步规定:“国务院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应当及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本案例中 ,既然老周家所在地的地质条件复杂,不太适宜建房,有待于恢复重建规划确定该地是否作为居民点 、进而是否允许建房。老周果断暂缓建房 ,是十分明智的。
红灯二:筹集建筑材料违背法律规定
案例:志华家的房子在地震中受到毁损,他正计划重新建房 。建房不仅需要水泥、红砖、钢材等,还需要大量河砂和木材。他认为 ,水泥 、红砖、钢材等固然必须花钱购买,但河砂可以自己去离家不远的河里掏;木材可以径直去自家的责任山上砍伐。他妻子听了,提醒他说:“你那样做 ,当心犯法哟 。”
点评:我国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需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见 ,河里的砂子,不是随便可以开采的 。另外,森林是绿色宝库,对于防风固沙、保持水土、美化环境等 ,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森林的生态效益远远超过其经济效益,我国十分注重保护森林资源,对林木的采伐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 ,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 ”在本案例中,志华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到河道里采砂;而他家责任山上的林木 ,不属于“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必须凭证采伐,他在没有依法领取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 ,也不得随意采伐。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红灯三:发包工程不问承包人资质
案例:老马是汶川灾区的一名泥水工,经常在外面承包基建工程。明飞家的房子毁于地震 ,初步决定重新修建一栋面积300余平方米的三层楼房,并计划将工程交给老马做 。明飞的一位同学提醒他说,老马只不过是一名个体包工头,并不是什么正规的建筑施工企业 ,将房子发包给他修建,好像不妥当吧?明飞无所谓地答道:“没关系,他修了许多房子 ,在建筑方面内行得很呢。”
点评:我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其中的“各类房屋建筑 ”,理所当然包括各类灾后重建的住房。故灾民建房,也必须遵守该法规定。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还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这就是说,没有取得资质证书而承包工程,或者虽然取得了资质证书 ,但超越资质证书的等级规定越级承包工程的行为,都属禁止之例,如实施这种行为,将受到处罚。而根据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如有违法所得 ,还应没收。
本案中,如果明飞果真将工程发包给老马,即便主管部门不处罚 ,但一旦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由于明飞在发包工程时没有审验老马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也具有过错 ,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可见,将住房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人修建,严重违法,风险太大。
全国证券第一案尘埃落定 6800人接受调解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历经四年零七个月 ,全国证券第一案——东方电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尘埃落定!2007年9月10日,记者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除了不适格原告(不在赔偿范围内的 ,已经撤诉)和因资料不全的100多名原告(将就现有的电子信息进行赔偿)之外,其余6800余名原告全部接受了调解。
“东方电子案”多项第一
“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市场民事行为 ,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 ,于2003年1月9日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并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 。2003年2月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曹小妹等七名股民诉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案 ,这是该规定施行后全国第一起上市公司高管因犯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被判刑而提起的诉讼案件,也是“东方电子案”的第一批原告。
从刑事判决生效,到2005年1月底诉讼时效到期,两年间 ,青岛中院受理涉及“东方电子”的案件为2716件,诉讼标的额4.42亿元,诉讼费1800万元 ,原告6989人。案件受理后,由于2003年至2006年上半年中国股市一直是熊市,提起诉讼的股民们迫切地希望得到赔偿 ,因为他们不但在这个股票上损失惨重,在其他股票上也有损失,只不过其他股票不能寻求司法救济而已。
对于被告而言 ,高管大换血,虚假陈述被揭露,证监会介入调查 ,市场急剧萎缩……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消极应诉也是正常反应,包括利用合法手段,比如提出管辖权异议 ,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
就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而言,该案标的额是全国第一,起诉人数是全国第一 ,调解率是全国第一。
法官破解一个个难题
从立案情况来分析,“东方电子案 ”可谓错综复杂:有的原告起诉的是上市公司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有的原告起诉的是隋元柏 、高峰、方跃三个被判刑的人;有的原告为了获得更多的救济途径,不仅将其大股东——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列为被告 ,还将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列为被告……如此一来,造成案件很难合并审理。此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也不一样 ,有的是用简单的加减法,有的是用算术平均法,有的是用先入先出法 ,有的是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其诉讼请求差异很大 。
在这种情况下,青岛中院于2004年11月开了一次庭,通过案件审理发现了很多问题:被告对原告股民身份提出异议 ,部分原告提供的资料看不清,更看不清资料上面的章是什么单位盖的,被告担心原告对不利于其本人的信息有所隐瞒。
那么 ,怎样解决这个难题呢?后来,原告申请法院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调取股民的电子交易记录。其间,法官先后四次到该交易所 ,其中,前两次是调取大多数原告的身份情况、股东代码等信息,第三次是查询职工内部股 、原始股、配股等情况 ,第四次则是对信息不全的做最后努力 。
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发现,近7000名股民是无法通过手工计算的 ,一是工作量非常庞大,二是不敢保证100%的准确性。为此,法院考虑设计一个软件来解决这个问题,本来以为这个软件的设计很简单 ,以为用EXCEL表简单设几个公式就可以解决,后来发现情况远非如此,因为每个人的情况千差万别 ,有的人买了一笔,有的人买了多笔,在此期间“东方电子”有四次除权 ,一定要复权计算,因此处理起来非常麻烦。不仅要计算投资差额损失,还要计算佣金的损失 ,以及利息的损失、印花税的损失等,而国家为了调控市场,在此期间多次调整利息和印花税 ,因此每处理一个问题都要重新设计一次程序,不过,最终还是达到了可以准确计算损失赔偿额的目的 。
为了让原 、被告都能看明白,法院又对软件进行升级 ,对一个股民信息可以同时生成三个工作簿:第一个工作簿反映了该股民买卖股票的所有情况;第二个工作簿体现了法院所有的计算过程;第三个工作簿是文字说明,告诉股民是如何一步步算出来的。至此,软件已经做得尽善尽美了。
走调解之路实现双赢
最初 ,原、被告双方都不同意调解,原告急于拿到补偿,其认为调解就是让步 ,其不想让一分钱,被告则计划通过一审、二审 、执行来拖延时间 。其实,判决对原告是不利的:一是一审、二审、执行是个漫长的过程;二是如果判决把被告“压垮”了 ,股民也拿不到什么补偿;三是上市公司还有其他投资人、3000名职工,他们的利益也会因判决而无从保障。所以调解是个实现双赢的过程,法院努力的重点就是既维护股民的利益 ,又维护上市公司投资人 、职工的利益,过程中掌握合理的分寸。
经过法官上百次的做工作,终于使双方都同意调解,但同意调解与达成调解方案是有很大距离的。经过漫长的调解工作后 ,法院等来了2006年7月的股改方案,大股东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同意以6000万法人股来承担不超过65%的赔偿责任,局面好像是柳暗花明调解成了 ,但其实不然 。
直到2007年7月,原、被告双方才达成调解协议,这一年法官又做了哪些工作呢?实际上 ,尽管被告同意支付,但对于实施日、揭露日 、基准日都还没有确定,而这些日期又直接影响到赔偿数额。到底以哪个数据作为计算损失的标准?以什么方式来支付赔偿?如果用股票支付 ,作价多少?带着这些问题,一年来又是数十次的磋商,最后终于在2007年7月28日 ,双方达成了框架协议。
上海一渡假村老总串通银行员工骗1.4亿被判死缓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一渡假村老总蔡羽在无经营及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伙同两名银行员工以支付中间人高额息差、好处费的方式,采用伪造贷记凭证、支票 、业务委托书等手法骗取四家企业存于银行的近1.4亿元资金,造成巨额资金无法归还 。9月6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蔡羽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四名被告人中有三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现年43岁的蔡羽身兼上海市泛洋城市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职务 。2005年10月 ,蔡羽伙同某银行上海浦东分行客户经理韩巍 、泛洋城市度假村董事长秘书黄英,由韩通过中间人联系到江苏某公司,诱使该公司将1000万元以七天通知存款的形式存入银行。随后 ,黄、韩二人通过伪造《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方式,制造了该公司已在银行办理1000万元通知存款的假象,而该款实则进入了该公司的一般存款账户内。同年11月 ,韩巍持伪造的贷记凭证将1000万元划入蔡羽名下公司银行账户内 。蔡将上述钱款用于归还债务及向中间人支付高额息差,韩巍从中获得好处费1万余元。
2005年11月间,蔡羽又伙同韩巍、黄英以伪造贷记凭证的方法将上海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近1000万元银行存款划出,用于偿还蔡羽名下公司对外债务 、提现及支付中间人好处费。去年2月 ,该建筑公司因年度审计向银行出具询证函,询证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情况,为掩盖钱款已被盗划的真相 ,韩巍在该询证函上加盖了伪造的银行业务公章,并将该函送回建筑公司,以使该公司相信存款仍在该行的账户内 。
2006年2月 ,蔡羽与韩巍、黄英及上海市无业人员陈梁等人故伎重演,诱骗上海一公司将4000万元存入银行。由韩巍将伪造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提供给该公司,截留银行开具的真实的《开户证实书》并复印该厂预留印鉴。为防止今后划款时银行打电话向企业核实 ,韩还将企业印鉴卡上预留的公司电话号码进行修改,并在原有的号码后加上蔡羽住处的电话。与此同时,蔡指使陈梁找人私刻了该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印鉴 ,并向陈提供了该公司开户资料复印件,由陈通过时任上海某银行客户经理的李忠以该公司名义,在银行开设了由蔡羽实际控制的账户 。在此后的两个月中,该公司的4000万元存款及4.9万余元利息被蔡羽账户中 ,韩巍从中分得23.6万元。
2005年11月,蔡羽经与陈梁共谋,串通李忠假冒所在银行副行长 ,与陈梁一同携带伪造的《单位人民币协定存款合同》与上海某投资公司签约,诱骗该公司在银行存入8000万元。2005年11月至去年2月,黄英在蔡羽的指使下伪造相关划款凭证 ,将该公司存于银行内的7900万余元分别划入蔡羽名下三家公司账户,陈梁从中分得赃款170万元,李忠分得160万元 。
为便于实施犯罪 ,陈梁于2005年9月至11月间,先后找人私刻了银行公章、业务章 、存款专用章、转讫章及被害企业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私章等20余枚印章。
2006年5月12日,韩巍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3日 ,在逃的蔡羽 、黄英、陈梁、李忠归案 。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羽伙同被告人韩巍 、黄英、陈梁、李忠采用伪造贷记凭证 、业务委托书、支票的方法骗取四家企业存于银行内的近1.4亿元资金,其行为分别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此外,陈梁还指使他人私刻银行 、企业印章 ,其行为又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鉴于被告人蔡羽的犯罪所得部分被用于公司,到案后追缴了部分赃款;被告人黄英未分得赃款;被告人韩巍、李忠、陈梁均有退赃等情节,故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
最后 ,法院以金融凭证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蔡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相同两项罪名判处被告人李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分处罚金160万元;判处被告人黄英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8万元。以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伪造公司 、企业印章罪判处被告人陈梁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80万元 。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追缴赃款发还各被害企业。
路管所设路障护路 "歇业"车辆要国家赔偿获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为防止路面损坏 ,河南汝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在公路上设置路障,限制车辆通行,造成原告邓连喜、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经营车辆不能通行。近日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不服公路行政管理,请求国家赔偿案,判决被告汝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赔偿二原告养路费、客运附加费 、运管费等直接经济损失32759.28元 。
2004年12月 ,原告邓连喜贷款20多万元购买一辆25座的豪华金龙客车,挂靠在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名下经营客运,经省、市运管管理部门批准 ,邓连喜取得在汝南县官庄乡舍屯村至郑州线路上经营客运业务的资格。邓连喜投入营运后,方便了舍屯、韩庄及附近乡镇群众出行,客车几乎天天客满 ,邓连喜乐在脸上喜在心上。
2005年8月,舍屯至韩庄段公路大货车流量大,路面破坏严重,汝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对该段路面进行了翻修 。为防止超载大货车通行损害路面 ,汝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在该路段两侧设置了一对长3.5米,宽2.2米,高1.3米的水泥限行墩 ,使原来9米宽的路面仅剩余2.4米宽。原告车辆2.5米宽,从2.4米宽的水泥限行墩处无法通行,客车从此停止了营运。原告邓连喜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均未得到解决 ,二原告一纸诉状将汝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告上法庭 。
法院认为,被告汝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作为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公路的完好 、安全和畅通 ,被告在公路上设置限制通行的水泥墩,限制车辆通行,违反相关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属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且与二原告请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具有法律上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二原告直接经济损失32759.28元 。
恶意注册域名侵害驰名商标 金华审结商标侵权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8月9日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知识产权案件中依法认定一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决利用该商标恶意注册域名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今年1月17日,原告浙江顺时针服饰有限公司公司收到一封电子邮件。发信人宋某称 ,他已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顺时针内衣.com ”的中文域名,想以2万元向公司转让该域名 。顺时针公司认为宋某的行为已构成对“顺时针”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 ,顺时针服饰有限公司为证明“顺时针”商标符合驰名商标条件,向法庭提交了包括商标驰名程度证明在内的六组证据。
根据查明事实,法院依法认定“顺时针 ”商标为驰名商标。法院同时认定被告宋某注册的“顺时针内衣.com”域名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 ,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且也无注册 、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其向原告要约高价出售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 ,表明对该域名注册具有恶意,被告注册域名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被告立即注销在网络上注册的“顺时针内衣.com”域名 ,被告赔偿顺时针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佛山审理一涉黑大案 被告人众多案件复杂预计审12天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今天(15日)公开审理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案件,该案36人分别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 、抢劫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 、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10项罪名。因该案涉及犯罪人数众多 、案件复杂,案件庭审时间初步预计将达到12天 。
公诉机关指控 ,2003年至2007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超刚先后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夏陶瓷城、上元物流中心等地内组建了军力搬运队、上元安徽搬运队,纠集了被告人邓彪 、张光民、王子强等人 ,采用恐吓、威胁和暴力殴打等手段,通过实施敲诈勒索 、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阻止其他搬运队承接搬运业务和仓库自带搬运人员进行搬运 ,排挤其他搬运队人员进行搬运工作,从而控制了上述两地的搬运市场,从中非法获取经济利益。
2004年起 ,被告人张超刚、咸冠宇、王林纠集被告人黄元锋 、咸勇、李旺等11名被告人及他人,在禅城区及周边地区开设多个赌场和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并通过收取保护费、合伙入股等方式控制了他人开设的赌场,又通过恐吓 、殴打、抢劫、聚众斗殴等方式强行关闭了不与他们合作的赌场 ,通过实施抢劫 、绑架、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垄断禅城区及南海区大沥 、平洲等地的地下赌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
通过经营、控制搬运市场及地下赌场 ,以被告人张超刚为首的犯罪组织在经济上得到迅速壮大,逐步形成一个以张超刚为首,被告人咸冠宇、王林为组织 、领导者 ,被告人邓彪、张光民、王子强、王子平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
为了非法操纵拍卖市场,牟取非法暴利,2007年1月 ,被告人张超刚 、王林、凌伟超、王保中 、黎国民经商议,确定只要有凌伟超、凌志(另案处理)这一方的人参加的拍卖会,被告人王林、王保中负责组织手下人员采用暴力 、恐吓的手段迫使其他参与拍卖的竞买人放弃参与竞拍 ,从而保证凌伟超、凌志这一方能以低价获取拍卖物;而被告人凌伟超则从拍卖物的利润差价中提取30%作为报酬。从此之后,以被告人张超刚为首,被告人王林、凌伟超 、王保中、黎国民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付青舟 、程国海、张卫国、谷建川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涉足拍卖行业。仅2007年1月至4月间 ,上述被告人就有分有合地对在佛山市辖区内举行的五场拍卖会进行非法操控,严重破坏拍卖行业的秩序 。
公诉机关还指控,上述36名被告人还有分有合的实施了敲诈勒索、抢劫 、绑架、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犯罪。
记者今天从禅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因该案涉及犯罪人数众多 、案件非常复杂 ,仅公诉案卷多达60余卷,证据多达400余份。因此,该案庭审时间初步预计将达到12天 。
浙江《物权法》第一案:房顶晒台你凭啥独占
来源:新华网综合 作者:
据《今日早报》报道,顶楼的业主把通往房顶的门锁上了 ,独占晒台,还在屋顶盖起了违章建筑,这引发楼下其他业主的不满。
在向行政部门投诉无效后 ,楼下的业主以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物权法》中的条款为依据,将顶楼3位业主告上法院。昨日,丽水青田县法院正式受理我省首例依据《物权法》提起的诉讼。
顶楼业主霸占房顶引众怒
青田县鹤城镇花园降9号4幢的21户业主 ,基本是邮政电信系统的职工和家属,在邮政电信没有“分家”前,很多住户还都在同一个单位上班 。
但在今年6月前后,住在4幢的业主却因为屋顶晒台的使用问题发生纠纷。楼下的住户有一天突然发现 ,通往房顶的门被顶楼的3户业主锁上了,其中一户业主还在房顶的晒台上盖起了违章建筑。
顶楼住户的做法让楼下业主很生气,4幢屋高8层 ,地势相对较低,周边被高楼阻挡,采光性不是很好 ,平日里楼下业主的衣服被子都晒在屋顶,现在晒台让顶楼的业主占去了,他们当然不答应 。
业主投诉无效用《物权法》维权
在与顶楼住户交涉无果后 ,楼下业主向主管部门投诉。当地建设局随后向顶楼住户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3家住户恢复屋顶晒台原状,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应。
在向顶楼3家住户发出律师函 ,要求对方立刻将房顶大门打开供全体住户共同管理、使用的要求再次遭拒后,楼下16家住户集体向法院提起讼诉 。
楼下住户认为,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楼下和顶楼的住户依法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及贮藏室等专有部门享有所有权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顶楼住户擅自将房顶的门锁掉,其行为构成了侵权。
据此 ,楼下业主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他们对房顶及房顶晒台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责令顶楼3家住户立即将通向房顶的门钥匙交给楼下住户,以保证楼下住户的权利不受侵犯。
《物权法》明确业主维权依据
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项先权认为 ,行政和司法是两种不同的救济手段,青田花园的业主在投诉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因为《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业主维权依据 。
《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且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项先权说,《物权法》明确了业主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 ,以及管理整个建筑物的权利,如果侵犯了业主的区分所有权,就可以按照物权保护的方法提起诉讼。物权保护有各种方法 ,承认你的权利,排除妨碍,甚至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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